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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北誠 - 稅務新聞 | 2014-06-12 | 點閱數: 3277

  「財政健全方案」短期稅制調整措施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03年5月16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今(4)日經 總統公布(如附件),其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修正兩稅合一「完全設算扣抵制」為「部分設算扣抵制」
(一)調整我國境內居住個人股東獲配股利淨額之可扣抵稅額為原可扣抵稅額之半數;另為衡平租稅負擔,非居住者股東獲配股利淨額之可扣抵稅額中,屬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抵繳該股利淨額之應扣繳稅額部分,亦調整為現行規定之半數。(修正條文第66條之4、第66條之6及73條之2)
(二)為衡平獨資、合夥組織與公司組織在部分設算扣抵制度下之租稅負擔,爰規定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辦理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時,應繳納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另基於簡政便民考量,針對46萬家小規模之獨資、合夥,仍維持現行課稅制度。(修正條文第14條、第71條、第75條、第79條、第108條及第110條)
二、修正綜合所得稅稅率結構
將現行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由五級調整為六級,增加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000萬元部分,適用45%稅率規定,適度提高高所得者對社會之回饋,以達量能課稅及適度縮小貧富差距目標。(修正條文第5條)
三、配套措施
為適度減輕中低所得者、薪資所得者及特殊境遇家庭租稅負擔,納稅義務人個人標準扣除額由7.9萬元提高至9萬元、有配偶者由15.8萬元提高至18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分別由10.8萬元提高至12.8萬元。(修正條文第17條)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正所得稅法第66條之4、第66條之6及第73條之2有關股東獲配股利或盈餘之可扣抵稅額之計算,係屬盈餘分配事項,自104年1月1日施行;其餘條文涉及個人綜合所得稅、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計算,自104年度施行,於105年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適用。該部將儘速修訂相關子法規,並積極進行後續稽徵作業之規劃與宣導,俾利法案推動與實施。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鳳美
聯絡電話:02-2322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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