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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僑與綜合所得稅」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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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居住者」結算申報減免有哪些?
1. 外僑所得之認定方式
1-1 居留日數之計算
1-2 何謂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1-3 免稅所得有哪些?
1-4 「課稅年度」之定義
1-5 外僑投資有何獎勵
1-6 外籍員工生活補助之租稅優惠
1-7 年度中離境後返華之計算方式
2. 居留期間VS所得稅申報
2-1 辦理結算申報之地點
2-2 「居住者」結算申報減免有哪些?
2-3 申報時應攜帶之資料
2-3-1 累進稅率速算公式
2-3-2 配偶之薪資應合併申報納稅
2-3-3 房地合一稅簡介
2-3-4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 (107 年起 )
2-3-5 居住者獲配之股利或盈餘如何申報
2-3-6 個人基本稅額介紹
2-3-7 稅務識別碼( Tax Identification Number , TIN )
2-4 「非居住者」之扣繳率為何?
2-5 外僑於申報時常犯錯誤
3. 如何繳納稅款或退稅
3-1 暫時出境如何委託納稅代理人?
3-2 何時要申請完稅證明?
4. 違法之罰則
5. 國稅局外僑洽詢單位
2-3-1 累進稅率速算公式
外僑與綜合所得稅 ======== 申報時應攜帶居留及所得有關之證明文件,例如護照、居留證、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取自境外所得之證明……等,但如符合第10題所列之免稅對象申報免稅者,則應攜帶符合該項規定之必要證件,以憑核定。 外僑辦理綜合所得稅離境或結算申報應檢附文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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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備資料:護照、居留證(無居留證至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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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類別
應檢附文件
非居住者
一、所得
1、國內所得
A、各類所得扣繳憑單。 B、各類所得證明文件。
2、國外(無)所得 (居住不超過90天)
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獲得之所得,必須與國內所得合併申報: A、經當地稅務機關認證之文件。 B、經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公證人公證之所得文件,並附會計師之執照影本。 C、本地聘僱者,請提示聘僱合約及原工作之離職證明。 (以上三項任選其一,如未能提示由本局核定所得)
居住者(同一年度在台居住期間逾183天者)
一、所得
1、國內所得
A、各類所得扣繳憑單。 B、各類所得證明文件。
2、國外(無)所得
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獲得之所得,必須與國內所得合併申報: A、經當地稅務機關認證之文件。 B、經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公證人公證之所得文件,並附會計師之執照影本。 C、本地聘僱者,請提示聘僱合約及原工作之離職證明。 (以上三項任選其一,如未能提示由本局核定所得)
二、免稅額
1、配偶
A、配偶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或出生證明。 B、以下二項任選其一: a、結婚證書影本。 b、經當地政府機關或駐外單位出具認證文件。
2、受扶養直系尊親屬
A、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戶籍證明) B、扶養事實證明(如匯款證明或公證文件) C、生存證明(公證文件、戶籍證明或足資認定其生存事實之文件) D、未滿60歲,另備無謀生能力證明(公立醫院證明或當地政府機關之認證文件)。
3、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
A、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戶籍證明) B、扶養事實證明(如匯款證明或公證文件) C、滿20歲以上者,除前述文件外另應檢附: a、在校就學:教育部認可之大學在學證明、學生證影本、畢業證書影本、繳費收據者(任選其一)。 b、身心殘障:醫生證明或殘障手冊影本。 c、無謀生能力:公立醫院證明或當地政府機關認證文件。
4、其他親屬未滿20或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A、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戶籍證明) B、扶養事實證明(如匯款證明或公證文件) C、無謀生能力者:公立醫院證明或當地政府機關認證文件 D、未滿20歲:受扶養父母親如為中華民國籍,其身份證正反影印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E、同一戶籍者:公證文件或戶籍證明。 F、非同一戶籍居一家者:應檢附當地政府機關出具或認證之證明、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切結書或其他適當之證明文件。
三、列舉扣除額
1、捐贈
捐贈收據正本。 對國外捐贈應附財政部核准函及受贈團體之受贈證明及結匯證件。
2、人身保險費
A、個人向保險機構投保者:(a、b、c任選其一) a、保險費收據正本。 b、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 c、家庭險請附保險契約書正本。 B、由機關團體或事業單附補助者:服務單位填發之證明。
3、醫藥及生育補助: 核實認列
A、支付國內之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計錄完備之醫院者: a、填具抬頭之收據正本。 b、收據未具抬頭僅填病歷卡號碼者,應出示掛號或影本。 c、收據正本遺失時,憑原單位開立之收據存根聯影本證明”影本與原正本無異”之字樣及負責人蓋章證明。 d、收據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者,應檢附經服務機關證明之該項收據影本。 B、支付國外之公立醫院、教學醫院或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者: a、填具抬頭之收據正本。 b、帳單及支付憑證。 c、證明醫院支付憑證。 C、因身體殘障裝配助聽器、義肢、輪椅之支出者:具備上述A或B條件醫院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 D、因牙周病所為鑲牙、假牙製作及齒列矯正之醫療支出者:具備上述A或B條件醫院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
4、災害損失
稽徵機關審定之證明文件。
5、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A、金融機之利息繳費收據或證明文件。 B、若抵押房屋坐落地址及申報地址不同時,請另外檢附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設籍於該抵押房屋之戶籍資料。 C、以「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名義借款,確係用購置自用住宅者,請檢附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築物登記謄本。
6、房屋租金支山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0,000元為限,但有申報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應檢附: A、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及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影本。 B、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
四、財產交易損失
稽據機關核發之財產交易損失證明單或有關證明之文據。
五、教育學費特別告除額
繳費收據影本或證明文件。
六、殘障特別扣除額
A、領有殘障手冊之殘障者,需檢附殘障手冊影本。 B、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規定之病人:需檢附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
七、投資抵減稅額
載有稽徵機關核准文號之公司記名股票原始認股或應募投資減稅額證明書。
八、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A、出售及重購年度之戶口名簿或居住地址之資料影本。 B、向地政機關辦理買入及賣出移轉登記之契約文件影本及所有權狀影本。 C、以委建方式取得房屋者,應附委建契約、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影本。
九、可扣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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