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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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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個人 CFC 制度之豁免規定
1. 前言
1-1 個人CFC制度實施前 、後之稅負效果
1-2 實際管理處所(PEM)在我國境內時,CFC如何適用?
2. 個人 CFC 制度
2-1 CFC定義-符合控制要件且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
2-1-1 何謂低稅負國家或地區
2-2 控制關係之認定-關係人
2-3 個人 CFC 之股權控制比率,應如何計算?
2-3-1 釋例1:透過關係企業(具控制力)持股
2-3-2 釋例2:透過關係企業(不具控制力)持股
2-3-3 釋例3:透過關係企業內部人持股
2-3-4 釋例4:透過投資之其他公司持股
3. 個人 CFC 制度之豁免規定
3-1 CFC 實質營運條件
3-2 CFC 盈餘門檻條件
4. 計算 CFC 當年度盈餘
4-1 CFC 轉投資事業位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
4-2 CFC 轉投資事業位於非低稅負國家或地區
4-3 計算CFC 歸課之營利所得
4-4 CFC虧損之處理
5. 避免重複課稅
6. 應提示文據
7. 罰則
3-2 CFC 盈餘門檻條件
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 =============== (一)考量 CFC 如於所在國家或地區從事實質營運活動,表示其有實 質存在之必要,個人藉該 CFC 進行租稅規避之動機較低,爰得免依CFC 辦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計算營利所得。 (二)依 CFC 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有實質營運活動,指 CFC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1. **在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並僱用員工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 2. 當年度投資收益、股利收入、利息收入、權利金收入、租賃收入及出售資產增益(以下合稱消極性所得)占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總額合計數**比率低於 10%。** **計算公式及說明如下:**
**當年度投資收益+ 股利收入+ 利息收入+ 權利金收入 +租賃收入+ 出售資產增益-
A
-
B
** --------------------------------------------------------------- <10% **營業收入淨額+ 非營業收入總額-
A
**
- **
A:
**海外分支機構相關收入及所得 -
**B:**
CFC 將其在設立登記地自行研發無形資產或自行開發、興建、製造有形資產, 提供他人使用取得權利金收入、租賃收入及出售該資產增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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