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備書件 |
注意事項 |
工廠登記申請書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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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書1份 |
如非負責人親自辦理,需檢附委託書1份加蓋大小章,另受託人應檢具個人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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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及面積計算表 |
- 本項附件請自繪製含計算式。
- 建築物面積以使用執照登載面積為準,如所附建物面積計算表之面積小於使用執照登載面積時,應另檢附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 設廠如屬訂有設廠標準者,應檢附符合設廠標準規定之作業場所配置圖。
- 非屬從事較高風險之產業類別17 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 化學材料製造業、19 化學製品製造業,其申請工廠登記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達500平方公尺以上者,於核准工廠登記時副知建管及消防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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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
- 如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 是項文件請於當地區公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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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用途之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 |
為落實免書證免謄本政策,本項附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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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 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於A4紙張。
- 工廠負責人如為華僑或外國人,應檢附在台設定居所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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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核准文件正本 |
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惟如屬環保法令規定管制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水污染防治、空氣污染防制、廢棄物清理等類別分別檢附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各項核准或許可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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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接使用證明或納管證明 |
於政府開發且設置污水處理廠之工業區(五股、土城、林口工業區)內設廠者,應檢附工業區管理機構核發之廢(污)水聯接使用或同意自行排放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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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文件 |
- 屬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產品,應檢附該法令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文件。
- 中、西、農)藥製造、含藥化粧品色素製造業、石油煉製業、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業、度量衡器製造業、機械設備製造業(槍、砲、彈、刀)、醫療器材製造業、預錄式光碟製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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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較高風險之產業類別17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化學材料製造業、19化學製品製造業申請工廠登記時須檢附製造流程圖(含原料(量)、設備、產品(量)及可能涉及達管制量之危險物品(量)等) |
- 核准工廠登記前,邀請消防單位、環保單位、建築管理單位及屬政府設置之工業區服務中心等共同會勘(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產業公會代表參加),各會勘單位本於權責審查。
- 於核准登記時,將確認之工廠登記申請書及製造流程圖函送消防單位、環保單位、建築管理單位、勞動檢查機構及屬政府設置之工業區服務中心,作為執行有關業務參據。
- 勞動檢查機構於執行業務時發現營運現況與製造流程圖不同時,應主動通報本府(由工業單位轉知府內消防、環保單位,如涉及建築管理者時應通報建管單位)處理。
- 本府(工業、消防、環保及建築管理單位)於執行業務時發現營運現況與製造流程圖不同時,應主動相互通報及函知勞動檢查機構。
- 如產品屬?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增邀衛生單位(審查化工原料所製成之產品,是否屬准用之食品添加物品項,如當日無法參與現場會勘時,得以會簽意見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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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費收據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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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用水係使用自來水時,須檢附自來水公司水費收據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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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規費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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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費可先行購買郵政匯票(抬頭:新北市政府)或以現金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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