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將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營利事業所得稅 2010-07-26 · 北誠 · 稅務宣導 · 點閱數:4359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將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9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收件作業已於99年5月31日順利完成,營利事業如未於該期限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規定,將會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如在接到國稅局通知補報的滯報通知書日起15日內補辦者,僅須按核定的應納稅額,另加徵10﹪滯報金(最高不超過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但是超過15日才補報,甚至未補報,經國稅局按照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就要按核定的應納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最高不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在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經國稅局調查核定當年度應納稅額為20萬元,該公司如在接獲國稅局的滯報通知書後,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除補稅外,須另加徵2萬元的滯報金;如超過15日才補報,除補稅外,則須另加徵4萬元的怠報金。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應注意於每年5月31日前辦理結算申報,尤其提醒年度中暫停營業之營利事業,仍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受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截至目前為止尚未辦理9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的營利事業,請儘速補辦理,國稅局提醒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