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境內,緃取得外匯收入仍應課徵營業稅
營業稅 2010-04-21 · 北誠 · 稅務新聞 · 點閱數:10250
營業人銷售勞務,如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內,緃取得外匯收入,仍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勞務,如該勞務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內,縱使該勞務之買受人為外國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並取得外匯收入,仍不得申報零稅率銷售額,應按應稅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營業稅稅率為零。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規定,銷售前揭勞務須取得外匯證明文件,如派員赴國外維修、授課、銷售國外版權、專利權授權國外使用、國外提供原料由國內營業人加工後出口取得之代工收入等均可視為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需取得外匯收入證明文件,營業稅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申報鉅額非經海關出口之零稅率銷售額,經該局查核發現,A公司係接受國外非營利組織委託,對國內廠商所製造之產品提供安全性檢測服務,並由國外非營利組織支付勞務費並取得外匯。因其勞務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內,依前揭規定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不適用零稅率之情形。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對營業稅申報適用零稅率相關規定不盡明瞭,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就近向轄區稽徵機關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