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機構在境外公司之扣繳, 扣繳率改為20%
扣繳申報 2010-04-16 · 北誠 · 稅務新聞 · 點閱數:14041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申請依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漵珣o額者,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所得適用之扣繳率規定。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不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是否設有分支機構或營業代理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或由財政部核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10%,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15%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該局同時表示,前開營利事業所得額,倘因該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未設分支機構,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依據修正發布前之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9條規定,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應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扣取25%;惟配合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99年度起調降為20%,修正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亦將該扣繳率自99年1月1日起調降為20 %。
該局特別強調,98年12月31日以前經核准依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核計所得額之案件,如能依權責基礎區分屬99年1月1日以後之營業收入,可適用修正後20%稅率扣繳稅款;至於98年12月31日以前之營業收入,不論案件之申請及核准時點,仍應依修正前之稅率25%扣繳稅款。納稅義務人如對前述問題仍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一科莊長衛,電話:04-23051111轉7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