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規定作廢重開,情節輕微者,免罰
營業稅 2010-04-01 · 北誠 · 稅務新聞 · 點閱數:58276
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規定作廢重開,情節輕微者,免罰
民眾李小姐向國稅局詢問「發票金額開立錯誤,可否直接於統一發票上修改並加蓋印章交付買受人?」。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屬免用統一發票者外,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於統一發票上記載相關交易細項。而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時,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該局進一步說明:統一發票是使交易前後手稽徵資料完整,建立正確課稅的重要憑證,因此如發生記載錯誤時,依規定不可直接於錯誤處訂正修改的。惟財政部考量,營業人前揭違反規定行為,並未對該筆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後各銷售階段之加值額產生影響,違章情節尚屬輕微,日前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增定免罰規定。
依新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規定,如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將金額書寫錯誤而未依規定作廢重開者,於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查獲前,已於統一發票之各聯錯誤處更正,更正後買賣雙方就該筆交易所申報之進項、銷項金額及稅額並無不符且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者,得免予處罰。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折讓或掉換貨物等情事者,與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情形不同,因此仍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或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營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