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業當期仍應申報營業稅,否則將處滯(怠)報金至少3000元
營業稅 2010-03-15 · 北誠 · 稅務新聞 · 點閱數:7387
營業人申請暫停營業,仍應申報當期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遭加徵滯、怠報金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指出,該局轄內A公司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經該局查獲,核定怠報金3,000元。A公司不服主張其已申請停業,未停業前申報之營業稅銷售額皆為零等語,經訴願決定遭駁回而告確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及第49條規定,營業人除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1,200元,最高不得多於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不得多於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A公司因申請停業登記且當期無銷售額,而未依期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該局查獲時已逾規定申報期限30日,依法核定怠報金3,000元已屬最低金額,該局籲請營業人注意以免遭受加徵滯、怠報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