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銀機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自99年2月1日起得由營業人自行銷燬
營業稅 2010-02-24 · 北誠 · 稅務新聞 · 點閱數:11246
營業人購買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自99年2月1日起得由營業人自行銷燬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推動營業稅稅政簡化作業,自99年2月1日起,營業人對當期購買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可自行銷毀,不用再於申報營業稅時,繳回主管稽徵機關。
該局近一步說明,財政部修正發布之「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9條規定,自99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重點有4部分:
(一)明定營業人遺失空白未使用之收銀機統一發票者,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之收銀機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
(二)營業人對於當期購買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應於申報當月24日前自行銷燬。
(三)營業人如自行銷燬確有困難者,仍可將購買之剩餘空白未使用之收銀機統一發票送交主管稽徵機關清點查收後銷燬。
(四)增訂營業人未依規定申報核銷遺失空白未使用統一發票或銷燬剩餘空白未使用統一發票時,以致發生不正當使用、被重複領獎、冒領獎金或逃漏稅款等情事者,稽徵機關將追補被溢領之獎金外,其違反法令規定,並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罰與究辦其刑責,以避免滋生弊端。
該局表示,配合前揭辦法修正之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亦自99年2月1日起施行,按月申報之營業人自99年2月申報1月份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及按期申報之營業人99年3月申報1月至2月分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應依上開修正辦法及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