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所得自99年1月1日起課徵
海外所得自99年1月1日起課徵
臺南市陳先生詢問,最近新聞報導海外所得要課稅,請問哪些人之海外所得要課稅?又海外所得之課稅範圍為何?
南區國稅局表示,行政院已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7項規定,核定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自99年1月1日起實施。凡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其綜所稅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100萬元,即應將海外所得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惟如全戶全年海外所得未達100萬元,其海外所得則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至於海外所得之課稅範圍,凡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皆屬之。
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自99年1月1日起取自香港、澳門或歐美等全球海外地區之所得,全戶全年合計數超過新臺幣100萬元,須計入基本所得額,而自99年度起個人基本所得額,係指依所得稅法規定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4項特定免稅額及扣除額之合計數:
1. 海外所得:個人於海外從事證券投資、土地交易、租賃所得、執行業務所得等,舉凡未曾向中華民國繳納稅款之海外所得,全年合計數未超過100萬元者,免予計入;超過100萬元者,應全數計入。
2. 保險給付:95年1月1日以後訂立之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台幣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超過3,000萬元者,扣除3,000萬元以後之餘額全數計入。
3. 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股票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4. 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之捐贈」。
國稅局特別表示,依照上述所計算出來的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下者,因可扣除600萬元之扣除額,故沒有繳納基本稅額之問題;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者,應先扣除600萬元後,再就其餘額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算出基本稅額後,需再與一般所得稅額作比較,當一般所得稅額高於基本稅額時,即依一般所得稅額繳納所得稅,無須繳納基本稅額;當基本稅額超過一般所得稅額時,除按一般所得稅額繳納外,並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再減除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限額繳納,亦即另須繳納之基本稅額=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限額;至一般所得稅額係指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減除投資抵減稅額之餘額。又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限額=(基本稅額-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海外所得÷(基本所得額-綜合所得淨額)。
另外,境外所得雖自99年起併入基本稅額課稅,惟須同時符合以下4項條件,即
1.所得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2.申報戶全戶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
3.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
4.基本稅額減除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限額大於一般所得稅額,才會繳納到基本稅額;且最低稅負制實施迄今已經4年,但課徵對象全國約僅5,000 戶,占全體申報戶的千分之1,而最低稅負制對海外所得課稅,原本就只有金字塔頂端的高收入族群會受波及,因此國稅局再次呼籲納稅人,其實不用太擔心,縱使海外所得併入基本稅額課稅,對多數納稅人的所得稅負應該都不會有影響。
贖回境外基金受益憑證之所得計算方式
臺南市尤小姐詢問:其自就業以來,均有投資購買境外基金之習慣,最近聽友人提及海外所得自99年起要開始課稅,請問海外所得如何課稅?爾後贖回現已購買之境外基金時,其所得計算方式為何?
南區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自99年1月1日起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簡稱海外所得),申報戶全年合計數達100萬元者,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如全戶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則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至於98年12月31日以前申購之境外基金受益憑證於99年以後贖回者,係以贖回價格減除申購成本及手續費後之餘額,計算所得;但98年12月31日以前申購之境外基金受益憑證,原始取得成本低於98年12月31日之淨值者,得以該日淨值作為基金之申購成本,亦即基金自申購至98年12月31日之增益,不計入所得課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海外所得雖自99年起併入基本所得額課稅,惟須同時符合下列4要件:1.所得人須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2.申報戶全戶海外所得須達100萬元。3.基本所得額須超過600萬元。4.基本稅額減除海外已納稅額可扣抵金額須大於一般所得稅額時,才須繳納基本稅額。故實際影響人數有限,請民眾勿過於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