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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載期限:098年11月23日|
經濟部 公 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經商字第09802425900號
主旨:自民國98年11月1日起,外國公司於申請認許投資設立分公司及變更;或申請設立辦事處及變更時,其應經驗證之文件,可視申請人之便利,選擇由其公司所在地當地政府機關驗證、或當地法院認(公)證、或依我國公證法所為之公證、或其國家駐臺使領館或辦事處驗證、或我駐外使領館或辦事處之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