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可不知的「交際費」兩三事!!
交際費是一般公司最能熟悉也可能是最不熟悉的費用,就字面上,「交際費」就是公司拿來「打通關」的費用,但所謂「交際」一詞,實則隱含很多模糊的地方,知之為知之,大家心照不宣。本文目的在於闡述交際費的相關法律依據和規定,並提供了一個實際判例以示警示:
一、交際費的法律依據
以「進貨」為目的,於進貨時所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銷貨」為目的,於銷貨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運輸貨物」為目的,於運輸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供給「勞務或信用」為業者,以「成立交易」為目的,於成立交易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營利事業列支之交際費,經依規定取有憑證,並經查明與「業務」有關者,應予認定,但其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最高標準為限。(列支限額標準,見法條連結)
常見核銷式原始憑證常見如下:
- 在外宴客及招待費用,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 自備飯食宴客者,應有經手人註明購買菜餚名目及價格之清單為憑。
- 購入物品作為交際性質之餽贈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其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餽贈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 以郵政禮券或現金作為婚喪喜慶禮金,經取得郵局收據並附請帖訃文或謝帖者,在不超過一般常規情形下,可予核實認定。(財政部64/09/19台財稅第36858號函)
- 向百貨公司購買現金禮券,以百貨公司出具之證明書作為原始憑證。(財政部65/07/28台財稅第35022號函)
- 招待經銷商或與業務有關之顧客出國觀光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可按交際費認列。上項費用之列支,應檢具受招待之顧客、經銷商出國觀光旅遊有關費用憑證,以憑核認。(財政部69/04/19台財稅第33171號函)
二、何謂與業務有關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就一般商業習慣而言,交際費係營利事業從事營利活動過程發生的費用,通常具備下列特性:
- 為「塑造或改進獲利環境」、建立良好公共關係所支出之費用;
- 具有「任意支付」以期待「增加未來交易」之目的;
- 且通常與獲致營業收入「無必然因果關係」。
三、交際費需要扣繳或列單申報嗎?
(一)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
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依有無「約定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而有所不同
- 約定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需要扣繳。(台財稅字第10100105170號令)
- 無特別約定者,則無需扣繳。(財政部69/04/19台財稅第33171號函)
(二)尾牙贊助
出資認捐往來廠商的尾牙餐費或是捐贈摸彩獎品,該項費用支出,須由扣繳義務人也就是捐助廠商,填報以受贈廠商為所得人名義之其他所得的免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四、外銷業務列報特別交際費,需取得外匯收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得依規定按進、銷貨金額比率計算之限額範圍內,列支交際費外,尚可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2﹪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某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其交際費限額含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惟該公司係從事出口貿易業務,為避免國際間匯率波動造成損失,與買方約定以新臺幣報價及收款,實際並未取得外匯收入,經該局查得重新計算並將超限部分剔除,補稅加計超限利息。
五、與交際費有關之判決
以下截錄自:Newtalk新聞網
桃園地檢署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日前獲得情報指股票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前任董事長A、總經理B於民國103年至106年間,在執行公司事務時,常假藉激勵員工、推廣業務等理由,指示業務部承辦人C簽發交際費給他們使用,並由指示會計組長D直接向出納組動支現金,購買郵政禮券或其他餐券,然後再給A、B二人自行保管私用,但兩人後續卻未再向公司交代禮券去向。
檢方調查,4年下來,兩人各分得數百萬元,損害欣桃公司股東權益。。檢察官偵訊後,認為A、B和D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違背職務之行為,導致公司損害達新臺幣500萬元罪嫌重大,分別諭知以50萬元、50萬元、3萬元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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