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逕決可適用盈虧互抵之要件為何?
營利事業所得稅 2020-12-11 · 北誠 · 稅務宣導 · 點閱數:10098
依據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虧損互抵需同時符合下列要件:(1)公司組織、(2)會計帳冊完備、(3)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4)如期申報。
所謂「會計帳冊完備」要件是以符合下列規定認下標準:(1)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2) 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3)財政部對帳簿憑證有關的解釋令。
財政部90.12.20台財稅字第0900456668號「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虧損年度及申報扣除年度之營業成本經稽徵機關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惟其會計帳冊簿據,經稽徵機關查核認定符合本部52年11月22日台財稅發第8210號令有關認定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之要件者,仍准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之規定。」而台財稅發第8210號令所稱「完備」者係指「自應以業經相關法令設置帳簿,並依法取得憑證為要件」。
實務上,公司成本若以「逕決」後可能發生的情形有二,(1)依法設置帳簿,但成本帳簿紀錄無法勾稽者,仍可適用盈餘互抵; (2)若成本帳簿憑證未具備(即缺憑),即不可適用盈虧互抵。
雖然90.12.20台財稅字第0900456668號已放寬成本逕決可採會計師簽證之盈虧互抵,但仍要求帳證需形式完備,為避免國稅局認為要件仍有不符而否決適用,公司委任前需與代理人充份溝通並理解,以免日後產生糾紛。
資料來源:會計師全䏈會「107年營所稅申報要點及疑義分析」,講師:徐俊賢會計師
整理:北誠會計師事務所 吳政隆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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