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停業期間如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有異動,仍應依限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營利事業所得稅 2009-07-10 · 北誠 · 稅務宣導 · 點閱數:3962
營利事業停業期間如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有異動,仍應依限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在其會計帳簿外,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用以記錄可分配予股東或社員之所得稅額,並應依限向稽徵機關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若未依限申報者,將處7,500元之罰鍰,是營利事業雖經核准暫停營業,如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有異動,仍應依限申報,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轄內某公司獲准停業期間為95年7月1日至96年6月30日止,停業期滿未申請復業,其95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亦未依限於96年5月31日前辦理申報,乃經該局裁處7,500元之行為罰。該公司復查主張其已於95年7月1日申請停業,何來營業、如何分配所得予股東及未收到滯報通知書云云。該局復查決定以依財政部68年11月22日台財稅第38268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經核准暫停營業者,仍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況該公司95年間曾至銀行繳納前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是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95年度有應計入之金額,致期初、期末餘額資料異動,該公司當依法向稽徵機關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乃維持罰鍰原處分。
該局補充說明,營利事業如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有異動,雖獲准暫停營業,仍應依限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非因停業狀態即可不用申報,否則違反申報義務,將處其行為罰7,500元,如經稽徵機關通知限期補報,逾期仍不補報者,尚得按月連續處罰至依規定補報為止。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依限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倘若違反此項規定,將被裁處7,500元之罰鍰,所以營利事業務必注意如期申報,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