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擴大書審」案件逃漏稅案件分享與分析
宣導 2019-11-27 · 北誠 · 稅務宣導 · 點閱數:19732
一、短、漏報銷貨收入全額核定為漏報所得
案例分享:
A農業重機行售予B 吊車企業社中古吊車,銷貨金額為8,000,000元,而僅開立統一發票2,310,000 元,短漏報營業收入5,419,047 元。經稽徵機關調閱其申報資料,依申報人申報年度之期末存貨明細表已載,認定其出售該等商品之成本已列報,乃按短漏報營業收入5,419,047 元全額核定漏報所得額。經補稅後,純益率高達40.22%,已高於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11%。雖納稅人不服,經申請復查、訴願,皆維持原核定,再行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請求廢棄原判決,並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亦遭駁回。
問題分析:
書審申報抽查時,營利事業多選擇不提示帳證並同意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稽徵機關大多亦未就其它科目如存貨等深入查核,長久以來,造成營利事業認為採擴大書審申報若遭抽查「至多」就改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即可之錯誤觀念。
稽徵機關作法:
1. 加強勾稽營業稅申報資料,就其申報營業收入與營業稅申報不符之案件產出異常代號加強查核。
2. 加強查核銀行存款異常,採用納稅義務人銀行帳戶往來存款推計課稅。
3. 深入調查其進、銷廠商或蒐集其他相關漏稅之證明文據,而非僅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
2. 加強查核銀行存款異常,採用納稅義務人銀行帳戶往來存款推計課稅。
3. 深入調查其進、銷廠商或蒐集其他相關漏稅之證明文據,而非僅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
二、虛增營業成本或費用幫助他人逃漏稅
案例分享:
A 公司年度營業收入2,448 萬元,按擴大書審方式申報(適用純益率為6%),負責人尚兼任B 公司負責人,B 公司全年營業收入8,075 萬元,申報淨利率僅0.1%。經稽徵機關查核後,A 公司因無法提示證帳供核,故依所得稅法第83 條規定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另B 公司則按比例分攤調減營業費用及營業成本。
問題分析:
擴大書審大部分案件均予以書審,抽查比率僅約1.6%左右,而營利事業在成本、費用不足的情況下易產生「投機心理」,即為能適用擴大書面申報而申報書之帳載金額欄內直接虛填金額以適用擴大書審之申報。另記帳業者素質良莠不齊,若遇到品質低劣的記帳業者,可能發生未依規定設置帳簿、誠實記帳、擅自或協助營利事業取具不實憑證等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
稽徵機關作法:
1. 勾稽營業稅申報資料,就其申報營業收入與營業稅申報不符之案件產出異常代號,加強查核。
2. 稽徵機關應採取行動釐正錯誤觀念,避免立意良善之擴大書審制度淪為帳證不全之保護傘。
3. 積極推動電子發票雲端化,透過電子方式進行審查,運用電腦程式進行交查。
4. 輔導中小企業健全會計制度,依規定記帳、依稅法規定開立發票、取具合法憑證及誠實申報納稅。
2. 稽徵機關應採取行動釐正錯誤觀念,避免立意良善之擴大書審制度淪為帳證不全之保護傘。
3. 積極推動電子發票雲端化,透過電子方式進行審查,運用電腦程式進行交查。
4. 輔導中小企業健全會計制度,依規定記帳、依稅法規定開立發票、取具合法憑證及誠實申報納稅。
三、成立多家公司分散所得逃漏稅捐
案例分享
A服裝的其中34 家門市利用該公司員工及他人名義充當人頭申請營業登記分散所得。經稽徵機關向地方法院申請搜索票、函請銀行及聯合信用卡中心提供該經銷商信用卡合約書,發現A公司負責人涉嫌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及該服飾店營利事業所得稅情事。基於實質課稅原則,將該34 家相關收入及費用等轉正至該公司。
問題分析:
營業收入及非營業收入在3,000 萬元以下可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申報,誘使營利事業以員工及他人充當人頭申請營業登記以分散所得。
稽徵機關作法:
1、透過選案專案查核之方式,對營利事業設藉成立小型企業分散所得規避稅負之型態加強查核。
2、加強蒐集營利事業銀行存款之課稅資料,透過查核資金查明資金實際流向,找出實際負責人以發現異常之案件。
2、加強蒐集營利事業銀行存款之課稅資料,透過查核資金查明資金實際流向,找出實際負責人以發現異常之案件。
四、申報錯誤行業代號逃漏稅捐
案例分享
A公司申報營業收入22,500,000 元,行業代號「7311-11 廣告設計」,適用純益率為7%,全年所得額為1,575,000 元。經稽徵機關選案調查拒未提示帳冊並主張依同業利潤標準20%核定其營業淨利,但經調閱其營業稅申報銷項資料皆為建設公司,經函請其銷售對象提示交易合約及相關文據,結果發現A 公司實質為幫建設公司代銷房屋,然代銷公司營收超過1千萬已不得適用書審申報,故依實際行業(不動產代銷業)之同業利潤標準31%核定其營業淨利,重行核定全年所得額為6,975,000 元(22,500,000元×純益率31%)。
問題分析:
在抽查比率不高情況下,容易誘使營利事業故意隱匿真實行業代號,申報錯誤行業代號,以適用較低純益率或規避不得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申報之規定,惟因營利事業多選擇不提示帳證,稽徵機關需再深入查核其銷項去處或開立發票內容,始能確認實際營業項目。
稽徵機關作法:
1、加強查核申報行業代號對應之純益率低於營業稅稅籍檔登記之行業代號以產出異常之申報情形。
2、健全營利事業之稅籍管理,加強查核進銷項資料,比對開立發票及進項憑證明細,確定其實際營業項目以釐正稅籍登記錯誤之情形。
2、健全營利事業之稅籍管理,加強查核進銷項資料,比對開立發票及進項憑證明細,確定其實際營業項目以釐正稅籍登記錯誤之情形。
資料來源:財稅研究第44 卷第3 期「營利事業所得稅逃漏之研究—以擴大書面審核制度為例」,作者:游敏慧、吳朝欽,原文下載請詳本文末附件下載。
資料整理:北誠會計師事務所 吳政隆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