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透過訂房網,付款方式與扣繳稅否大不同
營利事業所得稅 2019-11-12 · 北誠 · 稅務新聞 · 點閱數:26500
愈来愈多的公司國內外出差,關於住房部分,基於成本考量選擇透過訂房平台例如Agoda、Hotels.com、Booking.com等預訂國內外飯店或旅館住宿,但向公司透過國際網路訂房平台預訂旅館住宿除不能索取統一發票外,由於付款方式不同,很有可能還要自已補貼20%稅金,並不一定會比較省。
我國營業稅採「消費地」課徵原則,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或營業人,因消費地在我國,我國有課稅權;所得稅則以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與我國具經濟關聯性,認定為我國來源收入,依規定課徵所得稅。
根據規定「外國平臺業者於網路建置交易平臺供境內外買賣雙方進行交易,買賣雙方或其中一方為我國境內個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其向買賣雙方所收取之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
若國內營業人透過訂房平台且直接於平台付款者,國內營業人於給付時應按給付額或依B已事先申請並經核定適用淨利率及境內貢獻程度計算之所得額,依扣繳率20%扣繳稅款,並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
反之,若是訂房後,選擇於入住時再支付國外的旅宿業者房費,再由國外旅宿業者支付手續費給訂房平台,照規定應是要由國外旅宿業者扣繳,但他們並非我國稅法規範的對象,所以,以現在做法則是由訂房網站自行統計資料後向我國稅局報繳所得稅,營業人於支付房費並無需扣繳。[以上為北誠的見解,雖有向國稅局人求證,但並無明確函釋,引用者請再自行斟酌]
員工出差透過電商平台訂房之扣繳疑義
如以扣繳單位名義於電商平台 ( 如: Agoda) 訂房:屬買受人為境內機關團體,扣繳義務人 應依所得稅法第 88 條、第 92 條規定,按 20% 代扣稅款並於給付日起 10 日內申報扣繳憑單 ;倘以員工個人名義於 Agoda 訂房,如已取得外國平台業者開立之住宿費雲端發票,則扣繳義務人無須對該外國平台業者辦理扣繳及申報事宜。
同樣是透過訂房網站訂房,由於付款方式不同,透常要由公司額外支付扣繳稅金可能也會大不相同。故公司訂房完成付款前,選擇網上支付或現場再付,是否又多了一個理由可值得深思~
相關規定:請詳 本所線上書籍「境外電商-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