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 合作租賃車行漏開發票將被補稅加罰
營業稅 2018-07-20 · 北誠 · 稅務宣導 · 點閱數:7046
Uber今年轉型之後,Uber駕駛必須把載客用的自家車,找計程車行「掛名」、「靠行」,或是跟計程車行租1台車,才能用Uber上路載客。據了解,當交易成交後,Uber於扣除其手續費後將剩餘款項直接交給司機,租賃車行每月實際營收僅為靠行費,若租車行僅就每月實際收取的靠行費開立發票,是否有漏開發票之風險?
依境外電商課徵營業稅之規定,當國內營業人(即,租賃車行)運用境外電商營業人(即,Uber)架設之網站或建置之電子系統銷售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即乘客),並由境外電商營業人Uber收取價款者,因為乘車的地點是在境內完成交易,所以國內營業人(即,租賃車行)應自境外電商營業人(即,Uber)收取之價款,依營業稅法第35條報繳營業稅。
但問題是,若於交易完成後,Uber直接將交易款項撥付給計程車司機,租賃車行如何掌握撥付的金額,就算掌握撥付金額,租賃工行是否願意按全額繳交營業稅?或這營業稅該由負担?然,租賃車行目前若僅就靠行費開立二聯式發票,是否已違反營業稅法規定?或將自已曝露的稅務風險中而不自知?值得各位租賃車行業主深思!
目前Uber已向國稅局做稅籍登記完成並已按期繳營業稅,在可預知的未來,也許Uber會提供一份清單給國稅局,清單裡面會清楚的列示所有成交金額,故建議租賃車行應自行檢視,或許向財政部聲請函釋,以釐清其如何開立發票及開立發票金額之問題,以免日後被查稅時有補稅及加罰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