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出售專供使用之固定資產免營業稅
工商時報 劉懿慧/台北報導
為減少執行業務所得者與稽徵機關的爭議,財政部昨(3)日核釋,專營專業性勞務的執行業務者,若有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且專供專業性勞務使用而持有的固定資產,就可以免辦稅籍登記,並免徵營業稅。
依據營業稅法第三條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就是銷售貨物;提供勞務給他人,或提供貨物給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所銷售的專業性勞務,則不包括在內。 不過,營業稅法第二條又規定,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必須課徵營業稅。
官員指出,若是執行業務所得者,因買賣其非經常買進、賣出的固定資產,到底該用第二條還是第三條的規定施行,常使稽徵機關與執行業務所得者有所爭議。
因此,財政部發布解釋令,專營專業性勞務的執行業務者,若有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且專供專業性勞務使用而持有的固定資產,可免辦稅籍登記、免徵營業稅,以解決各稽徵機關看法不一的問題。 官員指出,此解釋令包括醫師的專業性設備、記帳士的電腦等,今起皆適用,過去尚未確定的案件,或正在行政救濟的案件也可適用。
延伸討論:
一、若出售的對象為公司,那麼公司可否辦理營業稅退稅?
ANS:不可。
二、若出售的資產為執行業務名下的"汽車",可否適用本解釋令?
ANS:可以,但仍有疑義,因為本解釋令僅提及「專供」專業性勞務使用之固定資產,執行業務名下的汽車很難明確歸類為「專供」使用的性質。
三、其他所得之補習班、幼兒園等出售固定資產應否課徵營業稅?
ANS:否,但仍有疑義,因為本解釋令僅提及「執行業務者」。
四、非營利機關團體出售固定資產應否課徵營業稅?
ANS:應該,須採407機關團體銷貨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書申報。
五、小規模營業人出售固定資產應否課徵營業稅?
ANS:否。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2款規定:「依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免營業稅。
六、在何種情形之案件,已溢繳營業稅之案件,可依本令辦理退稅?
ANS: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在退稅期間(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但仍有疑義,必需具理力爭。
函釋內容
法規名稱: | 專營專業性勞務之執行業務者銷售非經常性買進賣出且專供專業性勞務使用而持有之固定資產免辦稅籍登記並免徵營業稅 |
---|---|
公發布日: | 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 |
發文字號: | 台財稅字第10604704460號 令 |
法規體系: | 財政部賦稅署 |
資料來源:徐俊賢會計師「107上半年最新稅務法令與實務解析」上課講義。
資料整理:北誠會計師事務所 吳政隆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