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已公告修正,自107年開始實行
綜所稅 2018-02-09 · 北誠 · 稅務新聞 · 點閱數:5695
總統今(7)日公布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並自107年度施行。本方案係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兼顧租稅公平、經濟效率、稅政簡化及財政收入四大面向,有助營造「投資臺灣優先」及「有利留才攬才」之租稅環境,使全民共享稅制優化效益。修正重點、效益及施行日期說明如下:
一、 綜合所得稅(以下簡稱綜所稅)部分
(一) 調高4大項扣除額額度 自107年1月1日起,標準扣除額由新臺幣(下同)9萬元提高為12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12.8萬元提高為20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由每名子女2.5萬元大幅提高為每人12萬元,增幅達33%~380%。
(二) 刪除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千萬元部分適用45%稅率之級距規定,自107年1月1日起,綜所稅最高稅率由45%調降為40%。
(三) 訂定個人居住者(內資股東)之股利所得課稅新制 個人居住者107年獲配之股利所得計稅方式就下列2種方式擇一擇優適用:
1、 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股利之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全年股利所得約94萬元以下者可全額享有抵減稅額。(方式一)
2、 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算稅額,不得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與其他類別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方式二)
民眾於108年5月申報107年度綜所稅時,得適用上開調整後之扣除額額度、累進稅率及股利所得課稅新制,有助減輕薪資所得、中低所得及育兒家庭稅負,有助企業留才攬才及促進投資,提高國際競爭力。
財政部說明,本次所得稅制優化措施,就所得稅負分配作結構性調整,以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適度調高營所稅稅率及提高外資股利所得扣繳率之稅收,用於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大幅提高4項扣除額額度、調降綜所稅最高稅率及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合理減輕企業主要投資人股利稅負與中小型及新創企業之稅負,減輕高階人才綜所稅稅負,有助企業轉型升級及留攬優秀人才,直接增加投資臺灣意願,創造就業及提升薪資水準,促進經濟成長;合理減輕薪資所得者、中低所得者及育兒家庭之租稅負擔,使一般民眾獲得減稅利益,整體稅收損失約198億元,惟透過整體投資及就業稅制環境之改善,可創造就業,增加國民所得,促進經濟成長,進而增裕稅收,使全民加倍享有稅改利益。
財政部指出,該部將儘速修訂相關子法規及申報書表,並加強宣導,俾利所得稅制優化方案順利實施。 新聞稿聯絡人:楊科長純婷、胡科長仕賢 聯絡電話:2322-8122、2322-8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