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防制洗錢,通報查獲逃漏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 2017-09-08 · 北誠 · 公司登記 · 點閱數:9386
【2017年8月27日/中央社報導】
中區國稅局發布新聞稿指出,轄內某豆腐乾製造業者,負責人銀行帳戶於2013年至2014年間,以臨櫃及自動櫃員機(ATM)方式提現145筆小額款項,金額合計新台幣3,000餘萬元,其中48筆交易款項略低於金融機構大額提領通報金額(50萬元)門檻,且票據存入頻繁,顯有異常。經統計資金流入對象及金額,發現其往來頻繁,研判應為該公司的交易對象。
本案由「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通報中區國稅局,疑似有逃漏稅行為,經1年調查,日前結案。
國稅局調查發現,該公司負責人利用個人帳戶隱匿公司營業收入,涉嫌短漏開統一發票致漏報銷售額,逃漏該2年度營業稅及營所稅等稅捐,合計補徵稅額1,000餘萬元,並裁處罰鍰。 國稅局表示,該公司負責人為隱匿其營業收入,利用本人或周遭親友名義開立銀行帳戶,並操控帳戶間資金調度,由於這些人頭戶並無相當經濟能力,卻擁有鉅額存款,遭國稅局鎖定查核。
另外,國稅局也會運用海關代徵營業稅進口金額及零稅率銷售額,與相關課稅資料相互勾稽,並結合銀行資金流程進行查核,進而查獲該營業人以人頭帳戶支付進口貨款而漏報進貨,進而漏報銷貨收入,逃漏營業稅及營所稅。
國稅局提醒,洗錢防制法新制自6月28日施行後,運用人頭帳戶進行租稅規避或逃漏稅捐所衍生的洗錢行為,可能構成洗錢罪,且金融機構必須保存及揭露更多資訊,國稅局將更能夠掌握相關逃漏稅資料。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切勿取巧將銷貨款項存入外圍或人頭帳戶以逃漏營業稅及營所稅,否則一經查獲,除補徵稅款外將會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