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進口貨物如何取得合法憑證
一、未合法報關進口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查核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公司以員工個人名義自國外網站購買資料庫並以電傳方式傳送相關資料,惟該公司並未能提示銀行結匯匯出、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亦未保存國外廠商之發票及相關文件,致該筆支出因憑證未符合規定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2年6月22日台財稅第820247914號函規定,營利事業以快遞方式傳送或以電傳方式傳送,自國外進口資料庫,雖未經報關手續無法取得進口憑證,惟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提示左列各項文件
- 銀行結匯匯出款證明文件,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 國外廠商之發票。
- 國外廠商委託代理經銷之合約書及雙方往來文件。
- 以快遞方式傳送者,應提示快遞公司運送產品有關單據如簽收回執聯,內載有交付運送產品之名稱、起訖地點、重量等。
- 以電傳方式傳送者,應提示電傳輸出者之電信單位出具之電傳資料明細及電傳買受人之接收資料等相關證明。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自國外進口資料庫,雖未經報關手續,仍應依相關規定提示有關進貨憑證,方可核認。(聯絡人信義分局范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200)
二、進口的是低價(新台幣2000元以下)小額貨物
95年10月2日台總局徴字第09510209651號令修正(摘錄)
一、為簡化快遞貨物通關作業手續,加速通關,依據「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進口快遞貨物區分為四類:第一類「X1、進口快遞文件」、第二類「X2、進口低價免稅快遞貨物」(「完稅價格」新台幣三千元以下,自106年9月起已下修為二千元)、第三類「X3、進口低價應稅快遞貨物」(「完稅價格」新台幣三千零一元至五萬元)、第四類「X4、進口高價快遞貨物」(「完稅價格」超過新台幣五萬元);出口快遞貨物區分為三類:第一類「X6、出口快遞文件」、第二類「X7、出口低價快遞貨物」(「離岸價格」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第三類「X8、出口高價快遞貨物」(「離岸價格」超過新台幣五萬元)。
三、屬於第二點進口快遞貨物之第一、二、三類及出口快遞貨物之第一、二類者,得採行「簡易申報」方式辦理通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採行「簡易申報」:
- 不符合「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六條規定之條件者。
- 屬應繳驗簽審、檢疫、檢驗等文件之貨品。
- 需申請沖退稅、保稅用之報單副本者。
- 復運進、出口案件需調閱原出、進口報單者。
- 依關稅法、相關法規及稅則增註規定減免稅者。
- 屬進口報單類別「G1」或出口報單類別「G5」適用範圍以外者。
- 屬財政部公告實施特別防衛措施者。
一般國際快遞ex: DHL 都一定會有報單,但是像"順豐速運" 應該是沒有的,但仍是會有報關的手續只是報單大都是直接做快遞公司。
三、未依法報關進口,會有何處罰
按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其核課期間係屬實體事項,非程序事項,尚無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1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1條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規定之適用,故本案××公司及○○公司進口貨物,雖已逾行為時關稅法第14條(現行法為第18條)規定之6個月補稅期限,關稅部分視為業經核定,其營業稅部分仍應於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之核課期間內,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是營業人在此期間內自動申請補繳營業稅仍應受理。至其應補徵(繳)之營業稅額,應以海關查明之實際交易價格為其關稅完稅價格,並加計原核定之關稅稅額(進口稅捐)作為營業稅稅基,依法計算應補徵(繳)之稅額。三、又有關稅捐之稽徵或代徵,應包括調查、核定、補稅、退稅、違章審理及行政救濟等作業程序。為求稅務程序之一致性及簡政便民原則,尚不宜就同一課稅事實之徵稅、補稅,分由不同稽徵單位處理,故本案補繳營業稅仍宜由原進口地之海關徵收。
(財政部關稅司94.04.18台財稅字第09404518560號函)
參考法令:
關稅法
第九十四條
進出口貨物如有私運或其他違法漏稅情事,依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處理。
海關緝私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稱私運貨物進口、出口,謂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未經向海關申報而運輸貨物進、出國境。但船舶清倉廢品,經報關查驗照章完稅者,不在此限。
第 36 條
私運貨物進口、出口或經營私運貨物者,處貨價一倍至三倍之罰鍰。
若貨物有正常報關,但是因為被快遞業申報為C1免檢免驗,則,會有下列的罰則:
第 37 條
報運貨物進口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處以所漏進口稅額二
倍至五倍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
一、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數量或重量。
二、虛報所運貨物之品質、價值或規格。
三、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之發票或憑證。
四、其他違法行為。
報運貨物出口,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
有前二項情事之一而涉及逃避管制者,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論處。
沖退進口原料稅捐之加工外銷貨物,報運出口而有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以溢額沖退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
查緝組 25505500#2945 張課長
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11條
快遞貨物進出口應以電腦連線方式透過通關網路向海關申報。
進出口快遞貨物得依其性質及價格區分類別,分別處理,其類別如下:
一、進口快遞文件。
二、進口低價免稅快遞貨物:完稅價格新臺幣三千元以下。
三、進口低價應稅快遞貨物:完稅價格新臺幣三千零一元至五萬元。
四、進口高價快遞貨物: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五萬元。
五、出口快遞文件。
六、出口低價快遞貨物:離岸價格新臺幣五萬元以下。
七、出口高價快遞貨物: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五萬元。
同一貨主之出口快遞貨物得整盤(櫃)進倉。但應查驗或抽中查驗之貨物,仍應拆盤(櫃)供海關查驗。
轉口快遞貨物應以電腦連線方式透過通關網路向海關申報進口艙單,並免補送書面艙單。轉運出口時應填送書面出口艙單,海關並得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情形,公告改採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
簡易報關之一般收費:
順豐:
出口簡易報單 NTD 100
出口正式報單 NTD 500
http://www.sf-express.com/tw/tc/expre ... ices/declaration_service/
前配合之快遞業者報關收費如下:
1、天成(翔駿):出口簡易報單每筆NT$100元、正式報單500元
2、FEDEX:每筆都會有報單(不另收費)
3、DHL:每筆都會有報單(不另收費)
4、TNT:每筆都會有報單(不另收費)
5、DPEX:出口簡易報單每筆NT$200元、正式報單500元"
(資料來源:20150822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務所-上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