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短期持有屋 五情形可輕稅
綜合所得稅 2016-11-30 · 北誠 · 稅務新聞 · 點閱數:2945
2016-11-30 05:28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今年上路,個人房地交易所得須依照持有時間課徵所得稅,稅率為15%~45%,但其中也規定,若個人因調職須離開原工作地,出售持有期間在兩年以下的房地,可按優惠稅率20%稅率課徵所得稅。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於今年1月1日上路,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須出售持有期間在兩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得按20%優惠稅率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官員表示,由於個人非自願須被迫出售持有兩年以下的房屋、土地,可能持有未超過一年,如此一來稅率高達45%,而持有超過一年、未超過兩年者稅率也達35%,因此有關個人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情形,而出售持有兩年以下的房地者,可按較低的稅率申報所得稅。
官員進一步說,適用案件類型有五大類,包括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買房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用,但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非自願離職情事,亦或是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其二,或是個人依民法第796條第2項規定,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的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者;第三種則是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其持有的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
此外,若個人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的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的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須出售房屋、土地負擔醫藥費者;以及個人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相對人而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者,皆可適用20%的稅率計算所得申報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