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網路代購或代客練功 須辦營業登記
2016-10-31 00:00:16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若民眾利用網路從事代購或銷售貨物勞務,不 論是利用奇摩、露天等網路交易平台,或利用臉書(Facebook)、 社群通訊軟體(LINE)等經營粉絲團,提供代購商品服務或銷售貨物勞務,應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依據規定,銷售貨物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8 萬元,或銷售勞務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4萬元,可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繳交營業稅。網路賣家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且超過營業稅起徵點,均應於開始營業前向營業地址所在地的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請營業登記。
不論是代購代付平台業者、團購網交易平台業者、導購網站等,或是線上遊戲交易虛擬貨幣交易,直接由網路傳輸方式下載數位商品等,只要以營利為目的,超過起徵點皆須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舉例,曾查獲甲君以個人名義,透過露天拍賣網站經營網拍,銷售虛擬遊戲貨幣及LINE 貼圖,進貨來源為日本商家, 採現金或刷卡方式付款。買受人於露天拍賣平台下單並完成付 款,甲君再經由露天拍賣平台或LINE 傳送商品序號予買家。
甲君主張是位於境外的代購業者,進口貨物或勞務的營業稅應由境內買受人負擔,與一般境內代購業者有別。但經查證甲君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並於國內設有戶籍,經營期間為「中 華民國國民」並「經常居住在境內」。
同時,又查甲君於露天所登記的會員地址在台中市,且露天拍賣網站並無提供非中華民國國民註冊為會員,因此依營業稅法規定,甲君並無在日本成立公司或商號,因此,甲君利用國內網 路平台銷售虛擬遊戲貨幣及LINE 貼圖,並取得代價,屬在境內 銷售勞務,應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個人透過網路銷售網路遊戲代客練功服務,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2016/11/9 (週三) 下午 07:07 財正部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資訊科技的發達促成網路遊戲勃興,在此龐大商機下,越來越多個人或商號透過電子商務平台或社群網站銷售代客練功服務,平時需要上班上課的玩家利用委託代玩遊戲的方式,使自己的遊戲角色能在短時間內快速升級,代玩遊戲的玩家則藉著提供服務按時間或等級計費,賺取勞務報酬,類此提供網路遊戲代客練功服務之銷售勞務行為,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果每個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未達到營業稅起徵點者(現行規定銷售貨物者為新臺幣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新臺幣4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其「每月銷售額」之認定,以最近6個月之銷售總額平均計算。因此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網路遊戲代客練功服務之勞務,除符合前開規定外,應於開始營業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例如甲君透過8591網路平台提供網路遊戲代客練功服務,因客源眾多,遂將部分客戶轉介與其他提供相同服務之個人,並藉此抽取佣金,則甲君銷售勞務範圍除自己提供之服務外,亦包含因轉介而抽取之佣金,若甲君經營規模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則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個人倘有提供網路遊戲代客練功服務,且每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惟尚未辦理營業登記者,只要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辦營業稅籍登記並補報繳所漏稅款,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段股長;電話2586-8885分機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