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進口含藥化粧品及藥品應先取得許可登記以免受罰
基隆關表示,廠商進口含藥化粧品,應事先於進口前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向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稱食藥署)辦理查驗登記,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輸入。此外,依據同條例第27條規定,倘於輸入時未取得該輸入許可文件,得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將遭沒收銷燬,進口人不得不慎。
基隆關進一步表示,倘進口化粧品含有食藥署公告「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基準(含藥化粧品基準)」表中所列相關成分,且符合其成分用途及在限量濃度規範內者,則有可能為含藥化粧品。常見商品如防曬劑、染髮劑、燙髮劑、止汗制臭劑、含水楊酸(Salicylic acid)之去角質產品或含硫(Sulfur)之抗痘產品、含尿囊素(Allantoin)之護膚品、含脂溶性維生素C (Ascorbyl Tetraisopalmitate)之美白商品、含過氧化物之牙齒美白商品及含三氯卡班(Triclocarban)之抗菌洗劑等,都可能屬於含藥化粧品的範疇。另外,廠商進口藥品也應事先依藥事法相關規定申請並取得輸入許可文件,以免受罰。尤其是含有巰基乙酸(Thioglycolic acid)及其鹽類的脫毛劑、含有酒精成分並宣稱有消毒殺菌等功能的乾洗手劑、含有A酸或杜鵑花酸的抗痘商品、含氯己定葡萄糖酸鹽(Clorhexidine Gluconate) 及氯化十六烷基砒啶(Cetylpyridinium Chloride)成份之抗菌漱口水等商品,常被民眾誤認為化粧品,其實曾被食藥署認定是屬藥品的範圍。實務上進口此類商品是否屬藥品,仍以食藥署判定為主。
該關特別提醒廠商,進口的商品是否屬含藥化粧品或藥品,仍應由食藥署依實際來貨成分判定。為避免爭議,建議廠商應於輸入前檢具貨品的詳細成分資料,洽詢食藥署判定產品的屬性或申辦許可文件等相關事宜,以免違反相關規定而觸法受罰。如有疑問,可洽食藥署諮詢服務專線:(02)2787-8200。 聯絡人:五堵分關賴先生 電話:02-86486220分機2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