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對象如為公營、獨占事業、代理及經銷商者,即免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營利事業所得稅 2009-04-20 · 北誠 · 稅務新聞 · 點閱數:3870
《賦稅》2009/4/20
自9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起,營利事業交易對象如為公營事業、獨占事業、代理商及經銷商者,不須再向稽徵機關申請確認無從屬或控制關係,即得免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不過仍應申報揭露關係人資料及關係人相互間交易資料。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第8款第3目至第5目規定,營利事業使用他方營利事業專利、商標權等技術之產值占總產值1/2以上或與另一營利事業進銷交易達購料或銷貨收入1/2以上者,為關係企業。但如果因總代理或特殊市場與經濟因素致達關係企業認定要件,而事實上沒有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得於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提示證明文件送經所轄國稅局確認,免適用同準則第22條第1項備妥文據之規定。
在營利事業適用移轉訂價申報即將邁入第5年前夕,財政部為降低營利事業申請確認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之依從成本,將各地區國稅局實質受理案件資料類型化,發現公營事業、代理商或經銷商及公平交易法第5條規定之獨占事業因具有獨特市場或行業特性等,營利事業與其交易並無價格主導權,基於簡政便民,財政部於97年11月7日核釋,營利事業交易對象如為無實質從屬或控制關係之公營事業、獨占事業、代理商及經銷商者,無須再向稽徵機關關申請確認免備妥移轉訂價報告等文據。
國稅局強調,前揭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揭露相關交易資料;如經稽徵機關發現其相互間有以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情事者,應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1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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