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隨意變更「要保人」,小心將有「贈與稅」問題!
近來各式金融商品推陳出新,民眾投資方式多元,有人偏愛購買保險商品,但是保險繳費期間動輒長達一、二十年,難免因資金調度或個人因素而變更要保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一旦將要保人變更他人,會被認為是移轉保單利益,屬於贈與行為,若當年度贈與財產總值累計超過220萬元,應注意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該局近日查核一案例,納稅義務人甲君早年購買多張保單,已持續繳納多年,於102年間將名下保單之要保人、受益人均變更為子乙君,並改自乙君銀行帳戶轉帳繳納保費。依保險法第3條等相關規定,要保人所交付保險費累積利益屬要保人所有,本案係甲君將其依保險契約而享有之財產權利,無償讓與乙君,已符合贈與要件,該局查得變更生效日保單價值為500萬元,甲君漏未申報,經依法補稅處罰,已全數繳納完畢。
該局提醒,保單是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民眾如有變更要保人情事,應向保險公司查明變更日保單價值,如超過贈與稅免稅額者,在未經檢舉或查獲前,應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不但要補稅,還要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林美燕稽核 06-2298038
儲蓄險節稅 改以子女當要保人
2012年12月16日 【王立德╱台北報導】
父母透過儲蓄險幫子女累積財富,若以子女為要保人,可節省贈與稅。 進入微利,風險又高的時代,很多人喜歡透過儲蓄險來累積財富,不少父母替小孩買儲蓄險時,習慣性選擇自己當要保人,銀行財富部門主管指出,從贈與稅節稅的角度來看,改以小孩當要保人,節稅空間較大。
市面上儲蓄險分為2種型態,一種是繳費期滿可領回滿期保險金,金額通常與保額相符,或比保額多一些。另一種是繳費期間可領生存保險金,常見的有每年、每2年或每3年領一次。 每年220萬贈與免稅 父母幫子女買儲蓄險時,不論哪種型態,如果由父母當要保人,保險公司給付滿期金或生存金時,該筆金額都會計入當年的贈與金額。
而按稅法規定,父親或母親每年對每個小孩,可有220萬元的贈與金額免稅。 元大銀行資深副總吳鴻麟表示,若要節省贈與稅,父母可改由約定小孩為要保人,透過替子女繳交保費來節稅。
會計師解釋,父母先把錢放到小孩戶頭,再從小孩戶頭去扣保費,因為贈與的是保費,而不是要保人(父母)給受益人(小孩)的滿期金或生存金,贈與金額高低將以「保費」來認定。 若當年度所繳保費金額大於220萬元,超過的部分就會開始課稅。
以養老保險為例,假設父親為要保人、5歲兒子為被保險人與生存保險金、滿期保險金受益人,保額190萬元,每年繳交保費經轉帳費率調整後為71萬830元。第3年起,該張保單每年可領4萬2750元生存金;第12年時,當年度生存金加滿期金為222萬7750元,超過220萬元免稅額度,須繳納贈與稅。 如果以兒子為要保人,因為兒子同時也是滿期金與生存金的受益人,要保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就沒有贈與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