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保險公司尚未經營之險種或情形特殊,才可向國外保險業投保
營利事業所得稅 2015-12-29 · 北誠 · 稅務宣導 · 點閱數:2866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向國外保險業投保之保險費時,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6款規定取具相關憑證及證明文件,俾供國稅局核實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6款規定,營利事業如因國內保險公司尚未經營之險種或情形特殊,需要向國外保險業投保者,若屬海運及商業航空保險(包括被運送之貨物、運送貨物之運輸工具及所衍生之任何責任)及國際轉運貨物保險,係為跨國提供服務投保之保險費,經取得該保險業者之收據及保險單,即可核實認定;非屬前揭險種者,應檢具擬投保之公司名稱、險種、保險金額、保險費及保險期間等有關資料,逐案報經保險法之主管機關核准,始得核實認定。
該局查核某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列報保險費增加約1千餘萬元,經查其中8百萬元內容為向國外保險公司投保海外倉庫之商品竊盜險,並取具該保險業者之收據及保險單,惟查該險種國內保險公司已有經營,且若屬情形特殊,該公司亦未逐案報經保險法之主管機關核准,核與前揭規定不符,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特別強調,營利事業申報保險費時,若有向國外保險業投保之保險費,應依稅法相關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以免影響自身權益。營利事業如對上述問題仍有疑義時,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進入該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撥打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馬瑞欣,電話:04-23051111轉7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