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帳戶與負責人帳戶,傻傻分不清楚的後果?!
結購外匯隱匿國際三角貿易收入,遭補稅3千萬餘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期查獲多起從事國際三角貿易之營利事業,利用負責人個人名義結購外匯給付第三國供應商貨款,並結售外匯收取國外客戶貨款,藉以隱匿並漏報營業收入達2億5,113萬餘元,經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達3,178萬餘元。
中區國稅局特別舉查獲案例加以說明, 中部某木材批發商A公司之負責人甲君,102年度以個人名義結購475萬餘美元匯出,而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僅17萬元,由於結購外匯金額與其所得顯不相當,又利息所得偏高且逐年增加,而列入專案選查。
該局查核發現,甲君結購外幣匯至中南美洲之受款人B公司為木材貿易商,且結售自中國匯入外幣之匯款人C公司之營業項目與A公司相同,研判甲君結購、結售外幣資金性質應屬貨款。嗣經查核結果,甲君坦承,A公司從事木材三角貿易,接受中國客戶C公司訂購木材,其從供應商中南美洲B公司購買木材,貨物由供應商直接運送至中國客戶,並以甲君個人名義結購、結售國際三角貿易貨款,及隱匿營業收入於負責人甲君金融帳戶規避查核,查獲A公司漏報三角貿易營業收入達9,320萬餘元。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表示,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以自己名義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並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國外客戶之交易型態,因營業人負擔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核屬買賣法律行為,雖因銷售之貨物起運地非在中華民國境內,且第三國供應商交付之貨物,亦未進入中華民國境內,故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但仍應按進銷貨處理,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正義,將持續運用外匯資料與海關代徵營業稅進口金額及零稅率銷售額進行勾稽,加強國稅資料庫橫向整合,結合銀行資金流程全面查核,使營利事業不法逃漏稅行為無所遁形。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自行檢視有無上述違章情事,若因疏忽致短漏報營業收入時,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案件,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免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三科蔡妙萍,電話:04-23051111轉7332) 更新日期:2015/07/15
公司與負責人帳戶分不清,恐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該局就民眾結購鉅額外匯案件加以選案查核,查獲多家公司利用負責人或股東等個人銀行帳戶收取銷貨款項,隱匿銷貨收入,藉以規避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而予補稅及處罰之案例。'
該局特別舉一查獲案例加以說明,甲君年約45歲,102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約100萬元,而當年度以個人名義結購105萬美元匯出國外,由於結購外匯金額與其所得顯不相當,經該局深入追查發現,甲君為A公司之負責人,結匯資金源自甲君銀行帳戶提領,惟甲君帳戶102年度有大量票據、轉帳及匯款存入。嗣經查核結果,甲君坦承A公司係從事文具禮品製造,提供個人金融機構帳戶供公司收付貨款使用,結購外匯用途係支付A公司進口貨款與國外供應商,帳戶內大量存入款性質係A公司銷貨款。經該局彙整甲君帳戶屬公司銷貨收入之存入款併同A公司帳戶存入款計算,查得A公司實際收取貨款金額較已申報之銷售額多出4千餘萬元,A公司涉嫌銷貨未依法開立發票並漏報銷貨收入,經核定補稅及罰鍰1千3百餘萬元。
該局表示,今年度仍會持續加強查核營利事業利用個人等外圍帳戶隱匿銷貨款項之案件,營利事業如有上述違章情事,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自動補報補繳免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三科劉秉昭,電話:04-23051111轉7331) 更新日期:2015/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