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用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也應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
2015-08-03 04:30:36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小店戶稅務違章處罰即將鬆綁。財政部新規定,每月銷售貨物金額未達8萬元的小店戶營業人,即使未取得或保存合法進項憑證時,也不再受到處罰。
財政部已修改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從寬處理小店戶違章漏稅的懲罰措施。依據財政部的最新做法,每月銷售貨物的營業額在8萬以下、銷售勞務金額未逾4萬元等營業稅起徵點的小店戶,若經查獲未依法取得進項憑證並保存者,不再施以處罰;月營業額超過起徵點的小店戶,其應處罰鍰可較一般企業減罰二分之一。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未達營業稅起徵點的小店戶,營業稅是由稅捐機關查定課徵,稅率一般為1%;小店戶購買營業使用的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進項憑證並依法申報者,可按其進項稅額的10%,自稅捐機關查定稅額中予以扣減。每月銷售額零星且未達起徵的小店戶,則完全毋需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表示,小店戶不論是經營規模,營業稅課徵方式與適用稅率均與一般企業不同,當小店戶違反憑證義務時,其可責性亦應較一般企業為低,未依規定取得或保存憑證時,自然不宜與一般企業採取同等的處罰。 基於此一原則,財政部決定修改現行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增訂小規模營利事業違反憑證義務的從寬處理原則。 依據財政部所訂定的減免罰規定,小店戶在購進營業使用的貨物或勞務時,若未依規定取得或保存憑證,其所涉及的相關處罰均較一般企業減罰二分之一;如果受罰小店戶,其每月營業額低於8萬元或4萬元時,因無需報繳營業稅,違反憑證義務的處罰亦一併全數免除。
另外,若進貨的營業人未給予憑證,導致小店戶因此違反取得並保存進項憑證義務時,財政部也規定,只要小店戶指明實際營業對象,且銷售貨物或勞務給小店戶的營利事業已經依法遭到處罰時,未取得並保存合法憑證的小店戶即可相對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