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4年5月22日起,凡新設或變更案,應即按公司法第235條之1規定訂定章程
公司登記 2015-06-11 · 北誠 · 公司登記 · 點閱數:5827
- 按「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總統令華總一義字第10400058161號:茲增訂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百三十五條及第二百四十條條文,公布之。」自公布後,主管機關秉依法行政原則,按第235條之1第1項「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檢視申辦新設公司登記之章程,若未依法辦理,可能遭補正,爰特為旨揭之告知。至若已設立之公司,據悉主管機關將要求於一定期限內,依法辦理,且其刻正研擬前開「章程訂明」之範例,若經公布,本會即函知 參照。
- 茲將前開修正第二百三十五條及增訂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臚列供參如下: 第二百三十五條 股息及紅利之分派,除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 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 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公營事業除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於章程訂明分派員工酬勞之定額或比率外,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章程得訂明前項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本條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 復依上開另揭「據悉經濟部刻正研擬前開『章程訂明』之範例,若經公布,本會即函知參照」辦理。
- 旨揭之原檔: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資料下載→公司行政書表→表單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