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疏失
綜所稅 2015-04-27 · 北誠 · 稅務宣導 · 點閱數:320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04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法定申報截止日5月31日,適逢假日展延至6月1日)止,為協助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該局特別整理以往常見錯誤情形,提醒民眾注意。
- 免稅額:每人免稅額為8.5萬元,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等)免稅額為12.75萬元;但若申報扶養年滿70歲的兄弟姊妹或同居一家有實際扶養事實的其他親屬(叔、伯、舅等),免稅額仍為8.5萬元。
- 扶養親屬:誤報扶養20歲以上未在學、服役、待業或在補習班補習之有謀生能力的子女或兄弟姊妹;或兄弟姊妹重複申報扶養父母;或申報未同居一家無實際扶養事實的其他親屬。
- 漏報所得:僅申報以憑證(自然人憑證或金融憑證)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經網際網路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詢或向稽徵機關臨櫃查詢的所得資料,未申報其他來源的所得資料(如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私人間出租房屋的租賃所得、佃農補償費或獨資、合夥組織資本主、合夥人經營事業的營利所得等無需開立憑單的所得及證券交易所得);或是未合併申報受扶養親屬的所得。
- 未合併申報:子女未滿20歲而有所得,除非已婚,否則還是要跟父母合併申報;夫妻也要合併申報所得,若因分居而無法合併申報,必須在申報書上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已分居。自10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之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或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之規定,法院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另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因受家庭暴力,依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或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可檢附前述保護令影本,並於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 保險費:人身保險費每人每年最多可以申報2.4萬元,但只有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保險費才能申報,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的保險費不能申報扣除,且被保險人與要保人須在同一申報戶;全民健保費可全數申報,但被保險人與眷屬須在同一申報戶。
- 教育學費:就讀大專以上的受扶養「子女」,教育學費才可以申報扣除;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的教育學費,都不能申報扣除。
- 醫藥費:美容整型支出、看護支出等,因不屬於醫療範圍,所以都不能申報扣除;醫藥費有保險給付部分應該先予減除,不足的部分才能申報扣除。
- 捐贈:低價買進不實捐贈收據、列報未登記或未設立團體的捐贈等,若經查獲虛列捐贈扣除額將會被補稅並處罰;又點光明燈、安太歲或支付塔位的款項,因屬有對價關係,也不能申報捐贈扣除;另對公益慈善團體的捐贈,申報金額不能超過全年綜合所得總額20%。
- 房屋貸款利息: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每戶每年最多可申報扣除30萬元,但須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且不能同時申報房貸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另外修繕或消費性貸款的利息支出也不得扣除。
-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勿以重大傷病卡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精神衛生法規定的專科醫生診斷證明書影本。
- 合併申報錯誤:申報當年度(104年)結婚者,於所得發生年度(103年)並無婚姻關係,應分開申報,以免受罰;另如於103年結婚宴客,104年始辦理結婚登記者,因現行民法婚姻關係係採登記生效,故103年度亦不得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表示,綜合所得稅一般扣除額分為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申報時可就前兩者選擇得扣除金額較大者申報較為有利;惟經選定採標準扣除額,或採稅額試算確認,或未辦理結算申報,或申報時未採用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而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民眾報稅後若發現錯誤,可以重新填寫一份正確申報書,補辦結算申報;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在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申報即可。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均須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書面更正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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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單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 2015-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