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應慎選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選任後更應善盡管理監督之責
宣導 2015-04-27 · 北誠 · 稅務宣導 · 點閱數:468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有關納稅義務人選任稅務代理人,應承擔慎選之義務,選任後更應善盡管理監督之責,稅務代理人以其名義所為之各項稅法作為,不管有利或不利,均應由納稅義務人承擔。
該局指出,轄內甲公司因無進貨事實,取得00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涉有虛報進項稅額,經調查結果,該公司係委託稅務代理人承辦稅務事宜,該事務所以不實統一發票申報進項稅額,且侵占其交付之營業稅額。
該局表示,按營業稅法規定,申報營業稅銷售額及報繳營業稅係甲公司法定之義務,該公司雖將營業稅之申報義務委託稅務代理人為之,惟其仍係稅捐申報及繳納義務人,此公法上義務不因委託他人處理而消滅,該公司仍應善盡注意及檢查義務,確認無訛後,始得提出申報,亦應親自保管相關資料及核對稅款繳付情形,惟該公司卻未詳予查對其各期營業稅報繳之情形,致遭稅務代理人以其名義虛報進項稅額,自難謂已善盡監督之責,該公司雖無故意,仍難解免過失之責,自應受處罰。
該局特別呼籲,有關納稅義務人選任稅務代理人,應承擔慎選之義務,選任後更應善盡管理監督之責,稅務代理人以其名義所為之各項稅法作為,不管有利或不利,均應由納稅義務人承擔,若有違章之情事者,仍須依法處罰,請民眾注意不要誤解。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鄧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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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單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 2015-04-23
本所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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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進項發票交給報稅代理人之前,最好能概計當期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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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開立的銷項發票,在交給報稅代理人之前,最好事先撕掉、劃掉或作廢,以免遭到非法挪用亂開。尤其是當月申報留抵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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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申報前最好能與報稅代理人做申報前之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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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代理人申報完成後,請其將申報完成之401申報書寄回,妥善保管以做為日後核對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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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應納稅額,在報稅代理人代繳稅款之後,應請其將完稅的憑證影本寄回歸檔,並核對代繳之金額是否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