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或公司之外匯收支或交易,金額多少以上需向央行申報
境外公司 2015-03-19 · 北誠 · 公司登記 · 點閱數:15456
依據「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
一、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5條規定:《應檢附證明文件,經銀行確認》
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應檢附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 、核准函等證明文件,經銀行業確認與申報書記載事項相符後,始得辦理 新臺幣結匯:
- 公司、行號每筆結匯金額達一百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 團體、個人每筆結匯金額達五十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 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直接投資、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之匯款。
- 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交易,其交易標的涉及中華民國境外之貨品或服務 之匯款。 五、依本行其他規定應檢附證明文件供銀行業確認之匯款。
二、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6條規定:《應檢附證明文件,經央行核准》
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應於檢附所填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經由銀行業向本行申請核准後,始得辦理新臺幣結匯:
- 公司、行號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超過五千萬美元之必要性匯款;
- 團體、個人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超過五百萬美元之必要性匯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