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每年應定期申報工作計畫(報告)及經費預算(決算)
公司登記 2015-02-11 · 北誠 · 公司登記 · 點閱數:3420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第13條之1已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經商字第10300711770號令修正部分條文,並定自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施行
其條文如下: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經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者,於次年度起,應於每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檢具辦事處年度工作計畫書及經費預算,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檢具辦事處工作報告書及經費決算,報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命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辦事處申報在臺業務活動範圍、工作報告書或其他相關事項。」
經濟部在104年2月11日經商字第10402402080號公告其適用如下:
(一)104年3月10日前檢具104年度辦事處年度工作計畫書及經費預算報主管機關備查。
(二)104年度11月底前檢具105年度辦事處工作計畫書及經費預算報主管機關備查。
(三)105年2月底前檢具104年度辦事處工作報告書及經費決算報主管機關備查。
嗣後年度仍應依本辦法第1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