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熱夯人氣名店為何可以不用開發票?這樣合理嗎?
近年來網路人氣排隊名店,常被檢舉營業額很高卻漏開發票。那麼那些名店為何可以免用發票?為何又被輔導要用發票?被輔導後就一定要用發票嗎?其相關的法源依據為何?
通常是大眾化供應之餐飲名店
營業稅法第23條規定「小規模營業人」可免依同法第14條規定計算並申報銷售額,所謂小規模營業人係指每月銷售額在新台幣20萬元以下。然看看那些排隊人龍如此長的人氣名店,一想便知月營業額豈止20萬?
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這麼規定:「本法稱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指左列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一、理髮業。二、沐浴業。三、計程車業。四、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業人。」。
何謂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業人?其中「…所稱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如下:(一)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賢簡稱「大眾餐飲店」),但主管稽徵機關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經營規模,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財政部89/05/03台財稅第890452799號函)」
有了這個函釋,網路熱夯人氣名店不開發票是否更於法有據?
可能有免開發票的「非小規模營業人」
小規模營業人的營業稅採用「查定課徵」,相對於一般營業人,其營業稅率由5%降為1%,營業稅3個月繳交一次,年度無須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營利所得併入個人綜所稅申報。
對但對每月營業額超過20萬元之「非小規模營業人」,民國95年【高雄市國稅局曾佈如下新聞稿】(賢註:本則後來未執行),其標題是「採查定課徵營業稅之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應辦理扣繳、暫繳及結算申報」,主要內容如下:「…每月查定平均銷售額超過20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就不屬於小規模營利事業,…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再由稽徵機關按帳簿憑證核實核定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此稿影響甚大,故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在「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96年度未分配盈餘 申報收件作業要點」中修訂如下:「查定課徵營業稅之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依據財政部96年11月2 日台財稅字第096004550130號函辦理。即輔導對象以查定全年度營業額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為限。」(後來網路上一直找不到相關來源,除友站法律網之連結)
此舉意涵為每月營業額超過20萬元之非小規模營業人,只要年度營業額未超過3,000萬元即無須辦事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
名店未來走向:輔導開立統一發票
近年來,許多名店均被財政部要求使用統一發票,財政部是怎麼辦到的?
財稅第890452799號函規定給了大眾化餐飲店免用統一發票法源依據,但財政部仍留個伏筆,此伏筆即為「但主管稽徵機關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經營規模,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在100年財政部訂定「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其內容摘錄如下:「…三、 適用對象: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之查定課徵營業人。四、 前點之營業人,其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一) 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二) 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方式經營。(三) 透過網路銷售。(四) 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五) 依其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情形,銷售額倍增,足以認定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者,比如說:連鎖店、發號碼牌的、有網路通路的、開收銀機發"收據"等等大眾餐飲店,只要營業額超過20萬元,財政部都可據以輔導並要求由開立收據轉為開立發票。
如果拒絕依財政部輔導使用發票,最重可能處以停業處分。再拒絕則再連續處以停業直至改善為止。(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違反營業稅法停止營業處分作業要點)
而如果店家被財政部輔導使用發票而拒絕使用,雖財政部與店家協商後,同意調高店家之查定銷售額以及調整課徵稅率由1%提升為5%,即使仍維持每3個月核發一次稅單,必需特別注意,在營業稅法上,其實已由核定銷售額變成一般加值型營業人,應依稅法規定期限內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逾期未申報者,將會產生相關的罰金。
資料來源:徐俊賢會計師上課講義。
資料整理:北誠會計師事務所 吳政隆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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