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固定營業場所』之『攤販』應辦理營業登記!
營業稅 2009-02-18 · 北誠 · 稅務宣導 · 點閱數:6990
志明失業了!幾經思考後決定在自家騎樓擺攤販賣自製食品,沒想到過幾天接到轄區國稅局來函輔導,囑其既有營業行為就應向所轄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函示內容略以:除肩挑負販沿街叫賣的流動攤販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攤販,無論有無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攤販許可證,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向所轄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其每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者並課徵營業稅。
志明於是帶著公函來到所轄國稅局向營業稅服務區人員請教!經服務區人員說明,渠係屬有固定營業地點之攤販,依法應辦理營業登記,未依上述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擅自營業,若經查獲且未於主管稽徵機關第一次通知期限補辦營業登記者,除依同法第45條規定論處行為罰外,亦得就查獲已達課稅起徵點之銷售金額補徵所漏稅額並依同法第51條規定論處漏稅罰。
經國稅局說明後,志明已依規定辦妥營業登記,從此更專心致力經營事業,並呼籲與渠經營情況相同之營業人,如有營業行為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志明於是帶著公函來到所轄國稅局向營業稅服務區人員請教!經服務區人員說明,渠係屬有固定營業地點之攤販,依法應辦理營業登記,未依上述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擅自營業,若經查獲且未於主管稽徵機關第一次通知期限補辦營業登記者,除依同法第45條規定論處行為罰外,亦得就查獲已達課稅起徵點之銷售金額補徵所漏稅額並依同法第51條規定論處漏稅罰。
經國稅局說明後,志明已依規定辦妥營業登記,從此更專心致力經營事業,並呼籲與渠經營情況相同之營業人,如有營業行為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