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支付同業借款利息,可免開發票,但應辦理扣繳!
營業稅 2014-11-20 · 北誠 · 稅務宣導 · 點閱數:54185
臺南李小姐來電詢問其服務的甲營造公司因財務調度而向同業乙公司借款,甲公司支付利息給乙公司時,究竟是該向乙公司索取統一發票,還是甲公司應該開立扣繳憑單給乙公司?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支付同業借款利息時,會涉及營業稅及所得稅兩方面的問題,
【營業稅部分】依財政部75.7.3.台財稅第7557458號函釋,非金融業的營業人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所收取的利息收入,非屬其經營業務所產生之營業收入,應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
【所得稅法的規定】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
所以,李小姐所服務的甲公司支付給同業乙公司借款利息時,必須扣繳稅款及申報,還須填發扣繳憑單給乙公司。
該局日前查得A公司向其關係企業借款,每月支付50多萬元的利息,A公司誤以為只要取得關係企業開立的統一發票作為支出憑證即可,而未依規定扣取10%稅款繳納並列單申報,國稅局除通知A公司必須限期補繳應扣未扣的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還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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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有營利事業來電詢問:該營利事業本年度有筆利息支出,有關該筆利息支出,取得利息收入之營利事業已開立統一發票給該營利事業,問及該營利事業針對該筆利息支出,是否還要開立扣繳憑單?
國稅局答覆,有關所詢事項可以分以下三點說明:
- 若該筆利息支出屬營利事業延遲給付貨款而被加計之利息,則應由賣方開立統一發票,買方給付該項利息可免依現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之規定扣繳所得稅款。依據財政部賦稅署75年5月30日台財稅二發第7551475號函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方延遲付款而收取之利息,係屬銷售額之範圍,應於加收利息時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另依財政部89年1月10日台財稅第880450644號函規定,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取之利息,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方,則買方給付該項利息可免依扣繳率標準之規定扣繳所得稅款。
- 若該筆利息支出屬營利事業單位給付予非金融業之營業人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之融資利息,非金融業之營業人應免開立統一發票;給付該等融資利息支出之營利事業應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並依規定期限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 若該筆利息支出屬營利事業給付予金融業、銀行業、信託業之放款利息支出,則以取得上開行業掣發之結算單或證明書入帳即可,免辦理扣繳及開立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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