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發票的行號,104年起報稅方式改變了
營所稅 2014-06-13 · 北誠 · 稅務新聞 · 點閱數:898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企業的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要注意了,自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時,要以全年應納稅額的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計算應繳的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並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小規模之營利事業,無須辦理結(決)、清算申報,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仍維持現行課稅制度,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103年6月4日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正所得稅法第71條、第75條規定,有關非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辦理結(決)、清算申報的報繳稅方式,並自104年度起施行,謹臚列修正前後報繳稅方式對照如下,提醒上開營利事業注意。【#280】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稱:股長 姓名:吳弘玄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 7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