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之『報廢損失』程序已大幅放寬
營利事業所得稅 2009-03-13 · 北誠 · 稅務新聞 · 點閱數:11306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商品或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之程序又再度大幅放寬了,根據財政部日前最新發布的解釋令,自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凡營利事業有前述報廢情事,均可依會計師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報告核實認定,已不再侷限於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才能適用了。
以前對於未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而言,未達耐用年限之固定資產或是過期商品等,欲列報報廢損失還得事前報備或報請監毀等程序始能認定,不但公司需要多一道申請程序,同時也增加稽徵機關之行政成本,基於簡政便民的原則,財政部決定大幅放寬營利事業報廢損失之規定,由會計師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報告核實認定之。
至未委託會計師簽證申報之營利事業,其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得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報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