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公司查稅案例:用OBU帳戶漏報外銷收入,應補稅並移罰。
境外公司 2014-03-12 · 北誠 · 稅務新聞 · 點閱數:17828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查獲一公司借用員工名義開設境外公司,並開立OBU帳戶,將外銷貨款保留於OBU帳戶,藉以逃漏外銷收入,經該局查獲依法補稅並移罰。
該局進一步指出,該公司因經營外銷事業蒸蒸日上,為減輕稅負,以員工名義開立境外公司,並於國內銀行申請OBU帳戶,將外銷收入款切割為2段,前段由國內公司壓低售價銷貨給虛設之境外公司,後段則由虛設之境外公司以實際售價銷貨予境外真實客戶,並保留多數的盈餘於虛設境外公司之OBU帳戶,案經該局查獲虛設境外公司之負責人為境內公司之員工,且OBU帳戶之資金有流向境內公司實際負責人及其家族成員之紀錄,用以購置豪宅等支出,經循序查調上述資金,該公司負責人始坦承係為外銷而設立境外公司,以OBU帳戶漏報外銷收入,經該局依查得資料補徵稅款及罰鍰計2千萬餘元。
該局表示營利事業如經營上需要設立OBU帳戶,仍應誠實申報,以免遭查獲後補稅處罰。如有稅務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簡翠玉,電話:04-23051111轉2233)。
Q:國稅局可以查得的國內銀行境外分行(即國內銀行OBU)帳戶的資料嗎?
A:依據94年06月03日行政院金管會金管銀(五)字第0940012722號函,說明二。
內文如下:「…稅務機關與關稅總局依法查調 OBU 之客戶資料,應逐案報經本會同意後,始得函請銀行 OBU 配合辦理。至於其他各機關函查銀行 OBU客戶資料之作業程序,應依本會 94 年 3 月 2 日金管銀 (一) 字第 0948010240 號令規定之程序辦理。」
相關文章:
【經濟日報╱記者蔡靜紋/台北報導】 2014.08.17 03:15 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