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利用個人帳戶隱匿營業收入遭查獲,得不償失
營所稅 2014-02-10 · 北誠 · 稅務新聞 · 點閱數:3051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利用個人帳戶隱匿營業收入,一經查獲除核定補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將按其所漏稅額處以罰鍰。 該局近日查核案件,發現A公司之股東甲君銀行帳戶往來交易頻繁,101年度有經常性之款項存入,依資金來源研判似屬A公司之營業收入,經向甲君、票據發票人、匯款人及A公司往來客戶等相關人訪談查證,該資金來源確為A公司之營業收入,該公司負責人坦承確實利用甲君銀行帳戶隱匿銷貨收入,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稅捐,該局除依法補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處以罰鍰。
中區國稅局將針對類此營利事業利用個人帳戶隱匿營業收入之逃漏稅模式加強查核,呼籲營利事業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誠實申報繳稅。該局並提醒營利事業若發現有漏報繳稅捐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法免罰。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http://www.ntb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許志成,電話:04-23051111轉7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