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以境外公司OBU提供軟體供人下載,被補稅加罰!
財政部嚴查包含虛擬商品等網路交易逃漏稅,北區國稅局局長李慶華昨(16)日表示,查獲個人藉設立境外公司,從網路銷售軟體到國外的逃漏稅案例,國稅局從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帳戶與IP位址等方面查核,認定為國內來源所得,依法補稅1,400多萬元。她也指出,網路交易查稅難度相當高,必須多單位聯合追查才能達到成效。
財政部宣布從7月起加強查緝網路交易逃漏稅,除嚴查大陸淘寶網進口商品,也將各類虛擬商品如軟體、電子書、App列入追查範圍。 但虛擬商品稽查難度相當高,北區國稅局昨日公布一起網路銷售軟體逃漏稅查獲案例。 李慶華指出,轄內某甲君在2003到2009年間,在境外設立一人公司,並透過網路銷售自己撰寫的軟體,提供國外消費者訂購下載,獲利共達 5,000多萬元,並匯入甲君以境外公司在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開設的外匯存款帳戶。
李慶華表示,根據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的通報資料,研判甲君對經境外公司開設的OBU帳戶有實質掌握能力,另發現使用的網路IP位址也屬於中華電信所有,並由甲君本人申設管理。 李慶華指出,根據金流與IP位址等證據,判斷甲君確實在國內有營業行為,雖然銷售到國外可免除營業稅,但依法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卻沒辦理營業登記,應補課營所稅。 由於甲君無法出示帳簿憑證提供稽查,因此依照銷售額,以網路業者同業利潤標準20%計算,核定補徵稅額1,400多萬元,並加徵怠報金50餘萬元。 李慶華坦言,類似這種個人透過網路的營業行為,特別是銷售到國外,稽查難度相當高,必須透過檢舉通報,或跨單位合作從網路資訊、金流面查核。
目前甲君正提起行政救濟,但從國稅局持有稅務資料來看,國稅局勝訴機率很大。
Q;國稅局可以查得的國內銀行境外分行(即國內銀行OBU)帳戶的資料嗎?
A:依據94年06月03日行政院金管會金管銀(五)字第0940012722號函,說明二。內文如下:「…稅務機關與關稅總局依法查調 OBU 之客戶資料,應逐案報經本會同意後,始得函請銀行 OBU 配合辦理。至於其他各機關函查銀行 OBU客戶資料之作業程序,應依本會 94 年 3 月 2 日金管銀 (一) 字第 0948010240 號令規定之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