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申請註銷登記,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留抵稅額得申請先退後審。
營業稅 2013-07-12 · 北誠 · 稅務新聞 · 點閱數:4803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2.07.11台財稅字第10204579480號
摘要: 營業人申請註銷登記申報退還溢付營業稅額案件,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得申請先退後審。
營業人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報退還溢付稅額案件,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無調整事項或已依調整金額自動補報補繳稅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列為先退後審案件。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
- 簽證會計師最近3年內曾受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者。
- 營業人未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者。
- 營業人有派查案件未結或營業稅違章未結者。
- 簽證會計師未依應查核項目查核簽證者。
- 其他經稽徵機關依其申報及相關資料分析,顯有異常情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