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對於司法院釋字第705號解釋捐地列舉扣除金額認定標準違憲之說明
101年11月21日司法院釋字第705號解釋略以,財政部92年6月3日、93年5月21日、94年2月18日、95年2月15日、96年2月7日、97年1月30日發布台財稅字第0920452464號、第0930451432號、第09404500070號、第09504507680號、第09604504850號、第09704510530號令,所釋示之捐贈列舉扣除額金額之計算依財政部核定之標準認定,以及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得專案報部核定,或依土地公告現值之16%計算部分,與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予援用。該解釋理由書略以,前開財政部相關令釋內容,涉及稅基之計算標準,攸關列舉扣除額得認列之金額,並非僅屬執行前揭所得稅法規定之細節性或技術性事項,而係影響人民應納稅額及財產權實質且重要事項,自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依此,該解釋對財政部核釋列舉扣除得認列之金額之內容並未解釋違憲,僅對其欠缺法律明確授權而作出違憲之解釋。
財政部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個人對政府之捐贈,可全數扣除,不受金額限制。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爰92年度以前,個人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予政府,地方政府核發給捐贈人之證明函或相關文件,係以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作為捐贈土地之權利價值,捐贈者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乃以前開公告土地現值作為列報減除捐贈列舉扣除之金額,造成部分高所得者藉低價購入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政府,而按高於其實際取得成本之公告土地現值列報捐贈列舉扣除,以規避綜合所得稅之情事(90年度至92年度依公告土地現值統計之捐地金額分別為1百餘億元、7百餘億元、1千2百餘億元),不僅未符所得稅法捐贈列舉扣除之精神,亦成為實質漏稅之情事,各界咸認為應予導正,予以遏止以維護租稅公平。該部乃本於職權發布前述各令,補充規範購地捐贈者,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以土地實際購入成本認定捐贈扣除金額;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係受贈或繼承取得者,除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經稽徵機關研析具體意見專案報該部核定者外,其捐贈列舉扣除金額得依各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認定標準」認定(93至96年度係按捐贈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之16%計算)。
據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之92年度至9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核定統計專冊及各地區國稅局提供89年度至91年度及98年度個人對政府捐贈土地之統計,首揭各令發布並自93年度起實施後,93年度個人以土地捐贈列舉扣除之件數及金額,由92年度13,311件、1,283.54億元,大幅銳減為2,561件、21.65億元,其後並逐年遞減,97年度之件數及金額僅為151件、0.75億元,該等解釋令對遏止不當逃漏稅,維護租稅公平及保障政府稅收,有顯著助益。
財政部表示,前開釋令係該部為維護租稅公平本諸職權所為之核釋,其遏止捐地節稅之成效亦有目共睹。惟為符合上開司法院解釋文意旨,該部將儘速研提所得稅法修正條文,規定個人以實物捐贈政府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列報捐贈列舉扣除之金額應以實際取得成本為準,其未能提出取得成本之確實證據,或係受贈或繼承取得者,將由稽徵機關參照當年度實際市場交易情形,依查得資料認定之,以強化法律授權依據,俾符合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在立法完成前,財政部將責由各地區國稅局加強查核,其經查獲個人藉捐贈實物以規避綜合所得稅且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將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追究其刑事責任,希望能有效遏止實物捐贈避稅之歪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