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不察!以自有財產為他人擔保債務,將衍生贈與稅問題
遺產贈與稅 2012-10-01 · 北誠 · 稅務宣導 · 點閱數:3387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張君往生前提供名下土地作為其子向銀行辦理借款之擔保品,嗣因其子無力償還銀行借款,銀行遂向法院聲請拍賣該不動產以抵償債務2,000餘萬元,因張君事後未向其子求償,經依不動產拍賣價額扣除當年度免稅額220萬後核課贈與稅約180餘萬元。
該局指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視同贈與,應依法核課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張君名下土地於往生前因擔保其子之銀行借款而遭法院拍賣完竣,惟事後並未就該土地之拍賣價款向其子求償,經調查其子之還款情形,其未將資金償還張君,本案核屬張君生前無償為其子償還債務之行為。
該局特別提醒,財產所有人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應依法辦理贈與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