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受雇律師事務所或翻譯社,翻譯文件所獲得之報酬不屬稿費。
綜所稅 2009-02-26 · 北誠 · 稅務新聞 · 點閱數:6740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之稿費、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收入,係指本人著作或翻譯之文稿、樂譜、樂曲、劇本及漫畫等,讓售他人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報章雜誌刊登之收入而言。
律師事務所或翻譯社,聘請個人撰寫、翻譯專利或其他文件,以供執行業務或營業之需,所支付之報酬為勞務報酬,屬薪資所得;其他如受聘製作電視節目、翻譯說明書與譯文修改,受聘擔任外籍專家之即席翻譯人員所領取之酬勞,亦屬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薪資所得。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無僱用關係,個人翻譯書籍文件,修改或增刪或調整文稿,將研討成果編寫成書或刊載於期刊、攝影作品刊載於雜誌等所領取之翻譯費、改稿費、稿費、酬金等,則為稿費性質,全年合計數不超過18萬元,可免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