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個人取得政府、機關或團體發給之研究獎勵金或補助費免納所得稅之認定原則
宣導 2012-08-13 · 北誠 · 稅務新聞 · 點閱數:2742
財政部表示,為使個人參加政府機關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研究發展獎勵評獎作業,所取得之研究獎勵金或補助費,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免納所得稅規定有一致性認定標準,該部於今(10)日發布釋令,規範認定原則,俾供徵納雙方遵循。
財政部說明,個人取得政府機關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發給之研究獎勵金或補助費,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一、獎勵金或補助費授與人事前訂定獎勵研究之一致性評選標準,明確規範參加資格及給付條件。
二、個人得自行決定研究題目參加評獎,研究成果經嚴謹之審查程序評定優良者,始得支領獎勵金或補助費。
三、獎勵金或補助費非屬受領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亦無對價關係:
(一)受領人為參加評選所從事之研究工作,非屬其職務或工作之一部分,亦無強制性。
(二)獎勵金或補助費之領取資格及金額多寡,係依受領人研究成果之評定等級而定,非受領人之經常性待遇,受領人亦毋須提供對等勞務。
(三)受領人經評選符合領取獎勵金或補助費之資格後,授與人不得以與研究成果無關之因素,包括不得以受領人未擔任特定職務、任職未滿一定期間或工作表現不佳為由,取消受領人資格、終止獎助或核減給付金額。
(四)授與人未要求受領人將獲獎之研究成果讓與其指定之人。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本次規範個人取得研究獎勵金或補助費免納所得稅之認定原則,係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免納所得稅規定之立法意旨予以訂定,應一體適用於發布日以後發生之案件,另於本令發布日前已發生但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如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亦得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本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