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及幼稚園等其他所得業者,請依限回復101年上半年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以免受罰。
綜合所得稅 2012-07-05 · 北誠 · 稅務宣導 · 點閱數:3625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為調查轄內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等業者上半年度收入相關資料,本局各分局、稽徵所已於今年5月中旬陸續將調查紀錄表函寄各業者執(營)業處所,請業者詳實填報後依限回復。
詃局表示,依財政部函釋規定,稅捐稽徵機關為調查課稅資料製訂各類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等業別之調查表,經合法送達,而業者未依式在限期內填報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另對拒不提示資料或填報不實之業者將派員實地調查,依所掌握之相關資料調高其當期業務收入,故請業者務必據實填報並依規定時限回復,以免日後查獲短、漏報收入被調高收入或未依式在限期內填報相關資料而被裁處罰鍰。
該局再提醒納稅義務人除上述收入外,調查紀錄表上有關承租、設備、聘僱人員及班名、上課時間、人數、收費標準等各欄位資料亦須詳實填報,並簽名或蓋章後依限寄回,若尚未收到或有遺失情形者,請洽所轄分局、稽徵所申請補發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ak.gov.tw)自行下載填寫(下載路徑:首頁/稅務訊息∕報稅專區∕綜合所得稅∕書表)。【#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