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產業,總額在新臺幣1千萬元或所得額百分之10之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營利事業所得稅 2012-06-28 · 北誠 · 稅務新聞 · 點閱數:3272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合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文創法)第26條規定之捐贈,其捐贈總額在新臺幣1千萬元或所得額百分之10之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36條第2款限制。
該局說明,符合文創法第26條規定之捐贈租稅優惠項目有:
一、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之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二、偏遠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
三、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
另依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相關支出認列費用或損失實施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營利事業有合於文創法規定捐贈,並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者,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之一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或資料,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申請核發證明文件,逾期不受理。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報及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支出相關憑證及資料,送請營利事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